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0]157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12-08
实施日期 1990-10-28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1990年12月8日 国税函发<1990>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反映,经营免税品的单位除境内调拨、零售外,还有境外开票、境内提货的业务。目前,对境内调拨、零售业务已按(89)国税流字第103号《关于对经营免税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征收营业税,而对境外开票,境内提货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没有规定,要求统一明确。为了统一政策,特作如下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经营免税品的单位委托国外企业、驻外使馆、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或其他驻外机构,在境外开票、收款,在境内提货的业务收入,可视为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