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物价局等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商发[2006]369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11-03
实施日期 2006-11-0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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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商发[2006]369号)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零售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现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各负其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各市、县(区)商务、发改、物价、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对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由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单店营业面积在3千平米以上的零售商做好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

二、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应通过新闻媒体和悬挂横幅、标语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三、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各市、县(区)商务、发改、物价、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人。

四、开展检查落实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于12月中旬对全区重点商场进行检查。

五、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办法 》规定建立零售商促销活动登记备案制度。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商务局要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自治区工商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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