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1]10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10-17
实施日期 2011-10-17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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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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