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新安传媒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函[2011]67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12-08
实施日期 2011-12-08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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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新安传媒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2011年12月8日 署税函〔2011〕670号)

合肥海关:

《合肥海关关于新安传媒有限公司进口设备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合关税发〔2011〕3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关来文所述,新安传媒有限公司为中外合作企业。按照规定,该公司不能享受内资企业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即不能依据国内投资项目所适用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免征进口设备的关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中“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的规定,由于新安传媒有限公司的印刷业务项目在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类中没有相应的产业政策条目,因此也没有现行可适用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鉴此,请你关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新安传媒有限公司进口的胶印机予以照章征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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