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2011)

文章来源: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1-28
实施日期 2011-03-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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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2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28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每年8月8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合并后修改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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