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2003)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6-26
实施日期 2003-06-26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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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6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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