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7]6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11-28
实施日期 1987-11-28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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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营[1987]64号 1987年11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各地不断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多收费,除已明确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服务费不征营业税外,对其他收入征免营业税的规定不够明确。现根据我局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研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登记费和管理费、交易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企业登记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商标业务收费、广告管理费,免征营业税。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提供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小件寄存等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但考虑这些业务开展不久,还有一定困难,对这部分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对挂靠或从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如报社、出版社、广告公司等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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