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商品批发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1]48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4-05
实施日期 1991-04-05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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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商品批发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1年4月5日 国税函发<1991>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对国营商业企业批发小百货的收入,从1989年1月1日起恢复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后,有些经营单位纳税存在困难,要求予以减半征收营业税。据了解,小商品的范围较广,目前价格已基本放开,且各单位经营状况不一,不宜对小商品批发业务统一减税。为此;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小商品批发业务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酌情予以减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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