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自办邮政储蓄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0]164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12-17
实施日期 1990-12-17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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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自办邮政储蓄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2月17日 国税函发<1990>1647号)

河南省税务局:

你局豫税一(1990)86号《关于对邮电部门自办邮政储蓄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银发(1989)322号)中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将邮电部门代银行办理邮政储蓄业务改为由邮电部门自办邮政储蓄。按照我局(89)国税流字第611号文件的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邮电部门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收入,按邮政电讯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里所指的“收入”是指邮电部门实际取得的收入(即利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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