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3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4-02
实施日期 2004-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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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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