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关于加收尿素、硝酸铵编织袋包装差价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88]价重字24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5-20
实施日期 1988-07-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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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加收尿素、硝酸铵编织袋包装差价的通知

(1988年5月20日 〔1988〕价重字244号)

近年来,由于化肥包装物的原材料价格上涨和计划内供应不足,使得企业生产尿素、硝酸铵包装的编织袋成本大幅度上升,包装费用发生亏损,影响化肥企业增产化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改进化肥包装。根据各地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编织袋包装的尿素、硝酸铵每吨加收十八元包装差价。各地自定临时规定一律停止,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加收包装差价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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