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2]2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3-29
实施日期 2012-03-29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土地房产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税[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