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未经批准的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8]财农税字第6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11-23
实施日期 1988-11-23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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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未经批准的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88)财农税字第66号 1988年11月23日)

你局(88)财农字第101号《关于对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对未办理合法征地手续的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对省、市、县级单位租用村集体耕地和新建公路两侧的临时占用耕地,按照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对临时占用耕地的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村办仓库或露天货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者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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