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外汇业务的批复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监复[2008]20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5-28
实施日期 2008-05-28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外汇业务的批复

(银监复[2008]206号)

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外汇业务的申请》(国机财〔2008〕6号)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开办外汇业务。

二、新增外汇业务后,你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四)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五)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七)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八)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此文可作为你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原批准文件(银监复〔2006〕355号)同时作废。

请你公司按照此批复修改公司章程,报北京银监局批准。同时,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银监会及北京银监局报告。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