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0]16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5-26
实施日期 2000-05-26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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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

(银发〔2000〕160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外汇业务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不良资产范围之内,可经营以下外汇业务:

(一)收购各公司相对应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外汇不良资产;

(二)外汇债权追收,外汇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

(三)外汇债权重组;

(四)外汇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

(五)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与所接收不良外汇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业务。

未经我行批准,各公司不得擅自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和对象。具体外汇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属办事处经总公司授权可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总公司的授权要事前报监管部门备案。

三、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文到之日起15日内持本通知及《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到我行换领新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新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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