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等转发商务部《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广播电视局;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新闻出版局;中共河北省委员会
发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广播电视局;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新闻出版局;中共河北省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4-16
实施日期 2012-04-16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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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转发商务部《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保证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2012年第3号公告)重点文化出口企业标准和本通知规定的重点项目范围,尽快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2、协助申报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将规范的申报材料连同电子版于4月26日前报相应省直部门初审;

3、指导申报企业务必于4月30日前登陆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 (http://fwmyzb.mofcom.gov.cn)填报2011年度出口数据,填报的数据应与申报的出口数据一致。

联系人:

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赵志永 杨辉强

电话:0311-87909723,87909907

传真:0311-87909723

电子邮件:yang87909907@163.com

省商务厅

省委宣传部

省文化厅

省广播电视局

省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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