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4]55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10-10
实施日期 1994-10-10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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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1994年10月10日国税函发〔1994〕5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内税一字〔1994〕第390号《关于电力调整试验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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