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29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4-11
实施日期 2002-04-11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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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296号 2002年4月11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函[2002]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经营业务的营业税属于中央收入,应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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