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函[2011]11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2-22
实施日期 2011-02-22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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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2011年2月22日署税函〔2011〕113号)

武汉海关:

《武汉海关关于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进口16MN液压精锻机免税问题的请示》(武关税发〔2010〕209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批复如下: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特钢)核电设备用大型锻件等锻造技术改造项目经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鄂发改外资确字〔2010〕007号),该项目项下申请免税进口16MN液压精锻机1台。

据你关提供的资料,大冶特钢核电设备用大型锻件等锻造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第三类第(二十)条第5项“核电设备用大型铸锻件制造”。该项目项下申请进口的16MN液压精锻机不属于《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中第三类第1条“锻造用压力机或冲压机床”所列范围。鉴此,同意你关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大冶特钢进口上述设备的免税审批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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