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物资供销机构计划外生产资料允许在系统外经营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物资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物资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11-10
实施日期 1991-11-10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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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

物资供销机构计划外生产资料允许在系统外经营的通知

(1991年11月10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公司:

为贯彻中央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决定,培育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更好地促进为国民经济发展、为生产建设服务,经研究,同意国务院各部门物资供销机构(含其直属机构)对其计划外自行组织的生产资料,在优先保证本系统生产建设需要的前提下,扩大到本系统以外经营。计划内物资仍限在本系统内供应。接文后,请各物资供销机构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有关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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