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企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1]04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2-27
实施日期 1991-02-27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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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企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1年2月27日 国税发<199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有关部门和一些地区反映,近年来由于市场变化和运输等费用增加,县级物资企业亏损面扩大,一部分大宗和笨重物资的经营也发生困难。为了支持物资部门的正常经营,有利于生产和建设的发展,现对物资企业的几个征税问题,通知如下,请研究执行:

一、物资、商业企业批发、调拨大宗、笨重商品业务,仍应按照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营字第052号文规定执行。即:商业、物资企业批发、调拨大宗、笨重商品的业务,由于其运距长、费用大、进销差价高,按照实际进销差价征税确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照顾。

二、县级物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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