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61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9-16
实施日期 1999-09-16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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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1999年9月16日 国税函〔1999〕613号)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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