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中止同冈比亚外交关系后双边经济贸易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5]外经贸非发第53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8-24
实施日期 1995-08-24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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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中止同

冈比亚外交关系后双边经济贸易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4日

〔1995〕外经贸非发第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外经贸委,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今年7月13日,冈比亚政府与台湾当局签署所谓“复交”公报,从而违背了1974年12月14日中冈建交公报有关原则和冈政府所做的郑重承诺,损害了中冈友好合作和两国人民的友谊。我国政府决定自1995年7月25日起中止同冈外交关系并停止执行两国政府间一切协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1975年11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政府的贸易协定和所有经援协议,停止实施我国政府援助的在建和待建项目。

二、我各外经贸公司可继续保持同冈比亚工商界的民间经贸往来,但在经贸业务活动中,务必注意收汇安全。

三、中冈民间经济贸易界人士可继续进行互访,我对外经贸公司组团赴冈开展业务活动须按规定报外经贸部、外交部审批。

四、为防止“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的事件发生,我不参加在冈举办的国际博览会。

特此通知。

c27728--010109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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