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5]外经贸计财字第45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10-25
实施日期 1995-10-25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1995年10月25日 〔1995〕外经贸计财字第451号)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检字〔1995〕43号)、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印发<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汇总表>的通知》(财检办字〔1995〕166号)、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与审计工作相互协调几点意见的通知》(财检字〔1995〕42号)3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大检查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到100%。对检查出的违纪违法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应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堵塞违纪漏洞,实行标本兼治,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果。

二、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如实填报《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汇总表》,关于每月结束后7日内报部大检查办公室;《汇总表》编报到1996年3月底,同时随同1995年11月份和1996年1月份的《汇总表》上报两次报表分析;《汇总表》各项数字均为累计数,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