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4号--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及前后在北京地区举办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的有关规定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11-01
实施日期 2007-11-01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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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

(2007年第84号)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分别于2008年8月和9月在北京举办。现就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及前后在北京地区举办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2008年8月1日至9月23日期间,不批准举办与奥运会无关的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

二、2008年4月30日至7月31日期间(简称从严控制期间),只批准固定展期处于从严控制期间内、且已连续在京举办2届或2届以上的例行展览。

三、2008年4月30日至9月23日期间,凡举办与奥运会有关的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相关审批部门应书面征求北京奥组委意见,并依据其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特此公告。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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