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一九九五年度外贸企业汇总会计报表补充说明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6]外经贸计财字第5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2-09
实施日期 1996-02-0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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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一九九五年度外贸企业汇总会计报表补充说明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2月9日〔1996〕外经贸计财字第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1995年度外贸企业汇总会计报表补充说明的通知》(财商字〔1996〕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一九九五年度外贸企业汇总会计报表补充说明的通知

(财商字〔1996〕1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财会字〔1995〕59号《一九九五年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和编制说明》下发后,有些地区和单位电话询问有关指标的计算及填列问题,为统一口径,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主要指标表”〔会商(贸)06表〕第122行“本年增加的所有者权益总额”指标,是为方便计算资本保值增值率而设,本项目反映企业当年新投入权益总额,即由于成建制合并、联合营投资、国家投资三项而增加的净资产数。

二、关于“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表”〔会商(贸)07表〕第3行权益报酬率计算依据的列示,为避免产生误解,企业在计算该项评价指标时应分以下三种情况计算填列:

1.如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没有亏损挂帐或未弥补亏损(也就是B4第2行≥0),则用以下公式计算:

(净利润÷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2.如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也就是B4第2行<0),在企业实现净利润足以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也就是B4第1行≥|B4第2行|),则用以下公式来计算:

〔(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3.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企业权益报酬率均为0:一是企业实现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也就是B4第1行≤|B4第2行|);二是企业没有实现利润而是亏损(也就是B4第1行≤0)。

三、关于会商(贸)07表第10行“资产净收汇(美元/元)”指标,计算依据应为:B6第110行÷平均资产总额。

四、关于会商(贸)07表第12行“社会贡献总额”指标,计算依据中最后一个括号,即B6(第2行+第3行+第4行-第7行-第9行-第10行+第15行-第5行-第11行)指企业当年应缴增值税,也可用B6(第2行+第3行+第4行-第7行-第9行-第10行)计算,两者计算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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