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场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34号 2001年12月18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机场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吉地税发[2001]17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用地单位给所占土地的生产经营者的苗木、花卉补偿费,应征收农业特产税。在核定计税收入时,要根据现行政策,将补偿费中高于市场价格部分予以扣除,按当地同种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其计税收入,计算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场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34号 2001年12月18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机场占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吉地税发[2001]17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用地单位给所占土地的生产经营者的苗木、花卉补偿费,应征收农业特产税。在核定计税收入时,要根据现行政策,将补偿费中高于市场价格部分予以扣除,按当地同种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其计税收入,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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