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81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10-13
实施日期 2000-10-13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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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813号)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确定的请示》(湘财农税[20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家庭承包经营应税农业特产品农户,夫妻双方不论哪一方签订承包合同,在征收农业特产税时,都应以承包户作为纳税人,其夫妻双方都有缴纳农业特产税的义务。

200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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