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3]8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4-24
实施日期 2003-01-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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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

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3号 2003年4月24日)

海关总署:

近来,中央电视台等有关单位要求对其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境内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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