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出口加工区货物享受协定税率事宜的复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2]4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3-09
实施日期 2012-03-09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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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出口加工区货物享受协定税率事宜的复函

(税管函[2012]40号 2012年3月9日)

福州海关:

你关《关于海富特(福建)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享受原产地协定税率的函》(福关税函〔2011〕2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来函所述海富特(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税目1504.2000项下粗制鱼油(该产品符合《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相关原产地标准),在你关出口加工区内经过脱氧、脱臭、脱酸等工艺加工成精制鱼油的过程,税目并未发生改变,仍归入税目1504.2000项下,属于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9号附表四《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表中列明的同一商品范畴。

鉴此,如经你关审核,有关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的有关规定,货物内销符合海关有关加工贸易管理规定,上述精制鱼油出区内销时,海关可凭上述企业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给予《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享受协定税率进口的货物,应按原产地证书上列明的金额确定有关受惠货值,实际超出部分应按最惠国税率计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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