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秩字[2010]1号)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四川省、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广州市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
“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单位按照工作要求,积极完善屠宰管理规章制度,调整优化屠宰行业布局,建设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有所提高。2009年,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912号),批准各试点单位工作方案并下达专项资金。各地要进一步抓好“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尽快组织实施。要建立项目责任制,由专人负责项目的跟踪与推进,确保项目质量。应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和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招投标,在2010年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作。
二、做好宣传培训,按期报送工作进展
各试点单位要重视宣传工作,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扩大“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影响力,争取各方支持和配合。要适时开展培训,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难点问题,确保项目建设不走样。要建立简报制度,抓好信息报送,每月底填写《“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度情况报送表》,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重大工作动态应随时上报。
三、加强督促检查,认真开展考核评估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检查指导,确保符合工作要求,同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附件2),做好评估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试点单位自测,确保如实填写。各试点单位要对照考核评估内容,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与我部(市场秩序司)联系。
联系人: 潘 江
电 话: 010-85093358 传 真:010-85093363
2.“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度情况报送表
试点地区(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万元) |
||||||
地方财政: |
企业总投入: |
合计: |
||||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 |
项目进展 |
|||||
已连接企业数(个) |
||||||
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 |
项目进展 |
|||||
已覆盖相关 单位 |
屠宰企业(个) |
批发配送单位(个) |
||||
团体采购单位(个) |
零售终端(个) |
|||||
肉品冷链 建设 |
企业投入 (万元) |
|||||
冷库建设 |
新建(㎡) |
改扩建(㎡) |
||||
预冷、分割等车间建设 |
新建(㎡) |
改扩建(㎡) |
||||
冷藏运输相关车辆 |
购置(台) |
升级改造(台) |
||||
销售终端建设 |
新建(个) |
改建(个) |
||||
注:所填数据为累计数;每月30日前填写此表,传真至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联系人:路萍萍 联系电话:010-85093362;传真:010-85093363。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试行)
为指导和推动“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273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商秩字[2009]1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商务部确定的“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包括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四川省、青岛市、厦门市、广州市,及承担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任务的地市)。
二、考核内容
自确定试点之日起至试点期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法规文件、经费保障、监管制度、队伍建设、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建设、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工作成效、监督检查和工作拓展等方面的内容(详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自测评分
试点工作期满10个工作日内,10个试点省、市如实填写《“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省、市工作考核评估表》,连同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上报商务部。其它地市填写《“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市工作考核评估表》,连同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上报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综合评估
商务部对10个试点省、市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组织工作组对试点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并结合日常督查情况,最终确定各试点省、市的综合评估成绩。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辖试点地市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确保上报材料内容真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商务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选择部分地市进行检查,最终确定试点地市综合评估成绩。
评估表中“基础要求”和“监督检查”两部分得分相加达到“基础要求”部分总分70%,所标注必要项目均能完成,同时“日常管理”部分得分在40分以上,无重大工作失误的视为合格。
四、考核结果使用
考核评估完成后,商务部将考核评估结果通报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考核评估成绩优秀的试点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推广其好的经验和做法。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省、市工作考核评估表
试点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
测评内容 |
得分标准 |
自测得分 |
综合评估 |
|||
基础要求 |
一、组织领导 |
成立了政府领导牵头的工作机构或领导小组▲ |
10 |
||||
明确负责试点工作的责任处室 |
5 |
||||||
当地政府出台有关推动试点工作文件 |
5 |
||||||
二、法规文件 |
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办法或意见▲ |
5 |
|||||
出台畜禽屠宰管理有关法规或规章 |
出台地方性法规的 |
10 |
|||||
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的 |
5 |
||||||
制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落实压点要求●▲ |
10 |
||||||
制定细化的“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操作规范 |
5 |
||||||
三、经费保障 |
地方财政(含以下各级)安排配套资金▲ |
配套比例在1:1以上 |
10 |
||||
配套比例低于1:1 |
5 |
||||||
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
5 |
||||||
四、监管制度 |
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
10 |
|||||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有效接收举报投诉 |
5 |
||||||
建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理制度,形成快速反应机制 |
5 |
||||||
建立屠宰企业信息收集、信用评价和违规退出制度 |
5 |
||||||
五、队伍建设 |
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单位性质的屠宰管理机构比例 |
80%以上(含80%) |
15 |
||||
在50%-80%之间(含50%) |
10 |
||||||
50%以下 |
5 |
||||||
本行政区域内成立屠宰执法队伍的市、县(区)占所辖市、县比例 |
在80%以上(含80%) |
15 |
|||||
在50%-80%之间 |
10 |
||||||
50%以下 |
5 |
||||||
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执法队伍编制和经费的市、县(区)占所辖市县比例 |
在80%以上(含80%) |
15 |
|||||
在50%-80%之间 |
10 |
||||||
50%以下 |
5 |
||||||
基础要求 |
六、监管机制 |
与本地区公安、环境保护、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10 |
||||
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监管工作联动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 |
5 |
||||||
本地区与其他地区建立跨区域监管执法协作机制 |
5 |
||||||
七、屠宰监管技术系统●▲ |
建设情况 |
按期完成屠宰监管系统建设工作 |
5 |
||||
监控装置覆盖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关键环节 |
5 |
||||||
按要求配备系统硬件,运行环境满足系统正常运行要求 |
5 |
||||||
监管平台功能符合《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规定 |
10 |
||||||
运行情况 |
监管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有效衔接 |
5 |
|||||
制定监管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运行和维护 |
10 |
||||||
运转流畅,有效实现在线监控、传输和信息报送等功能 |
10 |
||||||
八、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 |
推荐城市符合《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规定条件※ |
5 |
|||||
试点城市均按要求报送工作方案并经审核合格 |
5 |
||||||
试点地市均按期完成系统建设工作并经验收合格 |
10 |
||||||
本行政区域内可追溯系统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以占本地市场销售份额计算,含本地和外地企业)覆盖率 |
覆盖60%以上(含60%) |
20 |
|||||
覆盖40%-60%(含40%) |
15 |
||||||
覆盖40%以下的地市 |
10 |
||||||
本行政区域内可追溯系统销售终端(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销售摊位等,以市场销售份额计算)覆盖率 |
覆盖60%以上(含60%) |
20 |
|||||
覆盖40%-60%(含40%) |
15 |
||||||
覆盖40%以下的地市 |
10 |
||||||
九、大型企业冷链建设▲ |
推荐企业符合《肉品冷链建设工作方案》规定条件 |
5 |
|||||
所有试点企业均按要求报送工作方案并经审核合格 |
5 |
||||||
试点企业按期完成验收工作并经验收合格 |
10 |
||||||
试点企业(加总)占本地区屠宰量比重提升 |
提升10%(含10%)以上 |
20 |
|||||
提升5%-10%(含5%) |
15 |
||||||
提升5%以下 |
10 |
||||||
小 计 |
|||||||
日常管理 |
十、宣传培训 |
宣传报道 |
开展宣传“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的大型活动 |
5分/次 |
|||
在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报纸、电视等)对“放心肉”进行宣传报道 |
2分/次 |
||||||
培训活动 |
自办集中培训时间1天以上的学习培训班 |
5分/次 |
|||||
参加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班 |
0.5分/次 |
||||||
组织赴外省、市考察“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先进做法 |
2分/次 |
||||||
十一、信息报送 |
编报信息 |
按期报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
2分/次 |
||||
自编“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简报 |
0.5分/次 |
||||||
向“全国屠宰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本省工作原创信息并被采用 |
2分/条 |
||||||
信息采用 |
所报信息得到本级政府或上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导批示的 |
2分/次 |
|||||
所报信息被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商务部门内部刊物采用的 |
2分/件 |
||||||
十二、工作成效 |
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企业压缩比率 |
50%以上(含50%) |
20 |
||||
30%-50%(含30%) |
15 |
||||||
30%以下 |
10 |
||||||
本行政区域内前五位屠宰企业市场份额提升幅度 |
10%以上(含10%) |
20 |
|||||
5%-10%(含5%) |
15 |
||||||
5%以下 |
10 |
||||||
其它 |
十三、监督检查 |
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故 |
-50分/次 |
||||
发生违法违规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行为 |
-100分/次 |
||||||
项目建成后被闲置,未有效运转 |
-50分/次 |
||||||
报送信息弄虚作假 |
-10分/次 |
||||||
十四、工作拓展 |
未列入试点的地区或企业开展了“放心肉”有关项目建设工作 |
20分/个 |
|||||
除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外,开展其它项目建设并给予财政支持 |
20分/个 |
||||||
综合得分 |
|||||||
说明:1.带有“●”的项目表示试点计划单列市(含广州)不填的;带“※”的项目表示试点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含广州)不填;带“”的项目表示试点省不填。
2.带有“▲”的项目为必要项目,必须每项都能获得计分,否则考核评估不合格。
3.大型宣传活动:指有当地领导出席或参加活动人数超过500人次的宣传活动。
4.肉品质量安全事故: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因食用卫生和质量不合格肉品造成3人以上伤害的事故。
附表2
“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市工作考核评估表
试点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
测评内容 |
得分标准 |
自测得分 |
初审得分 |
综合评估 |
|||
基础要求 |
一、组织领导 |
成立了政府领导牵头的工作机构或领导小组▲ |
10 |
|||||
明确负责试点工作的责任科室 |
5 |
|||||||
当地政府出台有关推动试点工作文件 |
5 |
|||||||
二、政策文件 |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 |
5 |
||||||
制定细化的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项目操作规范 |
5 |
|||||||
三、经费保障 |
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 |
配套比例在1:1以上 |
10 |
|||||
配套比例低于1:1 |
5 |
|||||||
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
5 |
|||||||
四、监管制度 |
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
10 |
||||||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有效接收举报投诉 |
5 |
|||||||
建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理制度,形成快速反应机制 |
5 |
|||||||
建立屠宰企业信息收集、信用评价和违规退出制度 |
5 |
|||||||
五、队伍建设 |
本行政区域内成立屠宰执法队伍的县(区)占所辖市、县比例 |
在80%以上(含80%) |
15 |
|||||
在50%-80%之间 |
10 |
|||||||
50%以下 |
5 |
|||||||
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执法队伍编制和经费的县(区)占所辖市县比例 |
在80%以上(含80%) |
15 |
||||||
在50%-80%之间 |
10 |
|||||||
50%以下 |
5 |
|||||||
六、监管机制 |
与本地区公安、环境保护、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10 |
||||||
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监管工作联动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 |
5 |
|||||||
本地区与其他地区建立跨区域监管执法协作机制 |
5 |
|||||||
基础要求 |
七、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 |
按要求报送工作方案并经审核合格 |
5 |
|||||
按期完成系统建设工作并经验收合格 |
10 |
|||||||
肉品质量安全信息数据中心与屠宰监管系统有效衔接 |
10 |
|||||||
制定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运行和维护 |
10 |
|||||||
本行政区域内可追溯系统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以占本地市场销售份额计算,含本地和外地企业)覆盖率 |
覆盖60%以上(含60%) |
20 |
||||||
覆盖40%-60%(含40%) |
15 |
|||||||
覆盖40%以下的地市 |
10 |
|||||||
本行政区域内可追溯系统销售终端(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销售摊位等,以市场销售份额计算)覆盖率 |
覆盖60%以上(含60%) |
20 |
||||||
覆盖40%-60%(含40%) |
15 |
|||||||
覆盖40%以下的地市 |
10 |
|||||||
小 计 |
||||||||
日常运行 |
八、宣传培训 |
宣传报道 |
开展宣传“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的大型活动 |
5分/次 |
||||
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报纸、电视等)对“放心肉”进行宣传报道 |
2分/次 |
|||||||
培训活动 |
自办集中培训时间1天以上的学习培训班 |
5分/次 |
||||||
参加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班 |
0.5分/次 |
|||||||
组织赴外省、市考察“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先进做法 |
2分/次 |
|||||||
九、信息报送 |
编报信息 |
按期报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
2分/次 |
|||||
自编“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简报 |
0.5分/次 |
|||||||
向“全国屠宰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本省工作原创信息并被采用 |
2分/条 |
|||||||
信息采用 |
所报信息得到本级政府或上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导批示的 |
2分/次 |
||||||
所报信息被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商务部门内部刊物采用的 |
2分/件 |
|||||||
十、工作成效 |
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企业压缩比率 |
50%以上(含50%) |
20 |
|||||
30%-50%(含30%) |
15 |
|||||||
30%以下 |
10 |
|||||||
本行政区域内前三位屠宰企业市场份额提升幅度 |
10%以上(含10%) |
20 |
||||||
5%-10%(含5%) |
15 |
|||||||
5%以下 |
10 |
|||||||
其它 |
十三、监督检查 |
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故 |
-50分/次 |
|||||
发生违法违规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行为 |
-100分/次 |
|||||||
项目建成后被闲置,未有效运转 |
-50分/次 |
|||||||
报送信息弄虚作假 |
-10分/次 |
|||||||
十四、工作拓展 |
除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外,开展其它项目建设并给予财政支持 |
20分/个 |
||||||
综合得分 |
||||||||
说明:1.带有“▲”的项目为必要项目,必须每项都能获得计分,否则考核评估不合格。
2.大型宣传活动:指有当地领导出席或参加活动人数超过500人次的宣传活动。
3.肉品质量安全事故: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因食用卫生和质量不合格肉品造成3人以上伤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