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2003]17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7-22
实施日期 2003-07-22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7月22日 财税[2003]17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执行《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0号)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边贸省(自治区)应从国家大局出发,执行调整后统一的边贸政策。考虑到政策的平稳过渡和边境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6月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见附表),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表: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产品名称 关税税则号列

铜材74031100、74031300、74031900、74071000、74081100、74081900

铜锍74011000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