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费[1996]159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6-08-23
实施日期 1996-08-23
法律话题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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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和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6年8月23日 计价费[1996]1594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申请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函》(署财[1996]59号)和《关于申请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立项的函》(署财[1995]1060号)均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通知》(财综字[1996]68号)的规定,现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你署在批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时,向申请人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每件1000元。在备案有效期(7年)内,依权利人申请对备案情况进行变更、续展等均不再收费。

二、ATA单证册调整费。海关在接受暂准进口货物复出口证明时,向ATA单证册持有者收取ATA单证册调整费,每证35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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