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下放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质备案权限的通知
(新商发〔2010〕95号)
伊犁州外经贸局,乌鲁木齐市、博州、昌吉州、喀什地区、塔城地区外经贸局: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州(市)商务部门、各边贸企业的努力下,我区边境贸易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随着边境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区边贸企业队伍日益壮大。但由于新疆部分地州距离首府城市路途遥远,企业办理经营资质耗时长,成本高。为充分发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大为企业服务力度,根据商务部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精神,经研究,我厅决定同步下放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质备案登记权限至你局,由你局(委)负责办理本地区注册地企业边境小额贸易经营备案登记工作。
一、下放范围
阿勒泰地区、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阿克苏地区、哈密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地区、吐鲁番地区。
二、下放时间
2011年1月1日起
三、企业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实体资格。
(二)财务独立核算,具备相应的会计、外贸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
(三)根据《公司法》所规定的符合公司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四、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经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自治区边贸进出口经营权登记申请表(反面加盖公章)
五、备案程序
(一)上述九地州(市)所辖企业首先申领《进出口经营资质备案登记证书》后,填写《自治区边贸进出口经营权登记申请表》,并备齐相关材料后赴所在地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二)上述九地州(市)商务(外经贸)部门通过一厅式办公系统负责受理和初审。
(三)自治区边贸局通过一厅式办公系统复审。
(四)上述九地州(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厅式办公系统打证、发证,企业领取证书。
六、收费情况
取消注册登记费和工本费
七、具体要求
(一)请你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人员分工,加强管理,自觉接受商务部和我厅的监督检查,按照备案登记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在外经贸厅一站式办公平台上分别各增加你局(委)两个用户名,并分别授予其备案登记受理及备案登记初审权限,密码及用户名请在边贸局领取。
(三)请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你局负责受理及初审的人员名单及职务、联系电话报自治区边贸局业务处。
(四)请根据你局年业务量赴自治区边贸局业务处领取《边境小额贸易备案登记资质证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质备案登记专用章》。
(五)边贸局将择期开展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在备案登记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边贸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0991-2861252;2816553
联系传真:0991-2817258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自治区边贸进出口经营权登记申请表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
| 企业地址 | 企业代码 | ||||||
| 资产状况 (万元) |
固定 | 流动 | 注册资金 (万元) |
||||
| 经济性质 | 联系电话 | 联系传真 | |||||
| 主管商务部门初审意见 | 受理人 | ||||||
制表单位:自治区边境贸易管理局
(正面)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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