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一般配额及特定登记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计经贸[1996]128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7-03
实施日期 199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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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边境小额

贸易进口一般配额及特定登记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经贸[1996]1280号)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云南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拉萨、满州里、呼和浩特、昆明、南宁、海口海关:

为促进边境小额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边境小额贸易正常的进口秩序,保障国家对一般配额商品及特定登记商品进口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现将边境小额贸易进口一般配额及特定登记商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一般配额商品纳入全国总量管理,国家计委根据边境省区上年度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实绩和国内市场供情况,综合平衡后,将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专项下达给边境省、自治区计委。边境省、自治区计委按照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特定登记商品,到边境省、自治区计委办理登记手续。边境省、自治区计委按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国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进口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要凭边境省、自治区计委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或《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向本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每月要向外经贸部报送进口许可证发放情况。

四、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一般配额商品,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进口特定登记商品,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凭《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不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海关凭《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放行。

五、各边境省、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采取有效措施,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办理各项手续提供方便。

六、1996年是实行边境小额贸易政策的第一年,为了不影响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各边境省、自治区计委可在已下达的1996年一般贸易进口计划内,对国家利益小额贸易予以安排(化肥除外),并单独进行统计。如在执行过程中下达的计划有缺口,可结合边境小额贸易安排情况向国家计委申请追加。

各边境省、自治区计委要加强对边境小额贸易信息跟踪及反馈工作,每季度向国家计委报送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情况。

七、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经济技术合作下进口一般配额及特定登记商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海关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或《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收。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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