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用地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政字[1996]15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8-08
实施日期 1996-08-08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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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开发建设用地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政字[1996]155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6]4号《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占用耕地修建道路、桥梁、水电、煤气、污水处理、邮电通讯、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后,由“三资企业”自己经营工厂或修建学校,医院等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的,可予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如转让给“非三资企业”经营开发或建设非免税项目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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