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办函[2010]53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7-27
实施日期 2010-07-27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复函

(2010年7月27日 署办函〔2010〕530号)

青岛海关:

《青岛海关关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进口设备征免税问题的请示》(青关税发〔2010〕3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公司)的年产800万条轿车、轻卡及200万条全钢载重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改规划确字〔2009〕557号)。三角公司在该项目项下申请免税进口串联式密炼机1台。

你关反映,该串联式密炼机是由上下工位不同型号密炼机经不锈钢顺料桶串联成不可分割的整体设备,具有恒温炼胶功能,从而将传统工艺需要2~3次才能完成的炼胶实现一次完成,可以大幅提高生产效率并降低能耗。目前国内尚无同类产品。因此,三角公司进口的串联式密炼机,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第二十四类第24条所列“密闭式炼胶机”商品范围。同意你关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三角公司进口上述串联式密炼机的免征关税审批手续。

特此复函。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