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交通银行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7]1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4-04
实施日期 1987-04-04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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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交通银行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营[1987]13号 1987年4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已在上海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经营金融业务及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现就计税依据、纳税地点及征收入库等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税依据。交通银行经营的各项金融业务,应按其收入金额(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依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联行往来利息收入,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和出纳长款可以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不计征营业税。

交通银行经营不属于金融业务范围的业务所取的收入,应按所属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地点。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及各内地分应纳的营业税从经营之日起,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就地纳。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缴纳的营业税入中央金库。

三、纳税期税。根据银行按季结息的特殊情况确定为一个季纳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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