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质技监量发[2000]18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10-23
实施日期 200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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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

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0年10月23日 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所,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管理,规范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行为,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科学、公正、有效,通知如下:

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普遍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

2.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低于95%(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但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3.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前,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报送检定原始记录及数据统计分析表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强制检定周期。

4.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核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评议。对任意或未经批准备案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要及时纠正,严重的要撤消对该项目进行强制检定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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