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6-29
实施日期 2023-08-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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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应符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32694)要求。车型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其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前款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无法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指标的车型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3. 燃料电池乘用车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km,当P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10kW时,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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