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京科发〔2015〕39号)
各区县科委、商务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进一步做好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对2012年制定的《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6日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的规定,加强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2.负责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3.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条 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办公室)。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2.负责组织召开认定小组会;
3.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企业技术实力或研发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或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国家或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科技奖励证明,获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等(复印件,可选报);
4.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已在市商务委进行合同执行额登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合同已在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核定技术性收入的,由相关部门就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向认定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企业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可不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达不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须就差额部分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材料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于规定期限内交至认定小组办公室。企业需同时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电子版光盘一张。
第六条 认定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在市科委网站(网址:http://www.bjkw.gov.cn)上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在市科委网站上公布认定结果,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公章);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进行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不予认定。
第七条 按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自认定当年至2018年12月31日。
第八条 认定小组每年对资格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企业是否符合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审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认定小组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条 经认定及通过审核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5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表》,经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交送认定小组办公室。复核期间,主管税务机关暂停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小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 对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取消其资格,认定小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京科发〔2012〕166号)同时废止。
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表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类 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英文名称: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 编制
二○一五年一
填报说明
一、企业应如实填写本表的各项内容,并对填报内容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本表的各项填报内容不得留空,无相关内容或数据时填写“无”或“0”。
三、本表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四、本表中“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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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
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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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签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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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档案编号 |
地税计算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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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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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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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 代表人 |
姓 名 |
手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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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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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 名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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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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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上市 |
□是□否 |
企业上市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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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本表可续加) |
中国 公民 |
姓 名 |
身份证(护照)号 |
投资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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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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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法人 |
名 称 |
法人代码 |
投资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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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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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务范围 |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
(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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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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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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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相关认定情况 |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 □认定为软件企业□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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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文化程度/学位 |
专业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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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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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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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人员变化情况 |
上年末职工总数 |
前年末职工总数 |
前3年末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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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 |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
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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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
企业总收入 |
万元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外汇/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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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收入总和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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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总收入比重 |
%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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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万元 |
纳税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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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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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情况 |
简述企业为支撑服务外包业务已采用的专利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主要设备与网络的情况(8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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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
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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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 |
万元 |
研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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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情况(本表可续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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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立项年度 |
项目编号 |
级别 |
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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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 |
□已完成 □正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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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 |
□已完成 □正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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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省级 |
□已完成 □正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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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科技奖励情况(本表可续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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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名称 |
获奖年度 |
级别 |
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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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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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专利 |
软件著作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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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我公司已了解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要求,如实填写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表》并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我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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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序号 |
合同名称 |
业务类别 |
业务来源 |
实际取得的服务收入(万元) |
经登记的合同执行额(万元) |
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万元) |
说明:
1.业务类别是指服务项目所属《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的类别,分为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业务来源分为离岸和在岸;
3.实际取得的服务收入以人民币计算,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应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4.经登记的合同执行额是指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在市商务委登记的执行额,以人民币计算。企业未登记的,按“未登记”填写;
5.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合同在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核定的技术性收入,以人民币计算。企业未登记的,按“未登记”填写,已登记但未核定的,按“未核定”填写。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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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县 |
成立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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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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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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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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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资格复核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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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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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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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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