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发布文号 财税[2013]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2-16
实施日期 2012-01-01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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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6号 2013年2月16日)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厅、经信委、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苏州工业园区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由(财税[2010]65号)文件规定的“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35%”,其他政策条件仍按照(财税[2010]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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