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发布文号 财税[2016]10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10-12
实施日期 2016-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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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8号)

辽宁、吉林、江苏、福建、广西、新疆、青岛、宁波、河南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现就沈阳等10个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沈阳、长春、南通、镇江、福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南宁、乌鲁木齐、青岛、宁波和郑州等10个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有关规定,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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