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仿旧革皮服装检验掌握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检[1991]30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12-03
实施日期 1991-12-03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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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仿旧革皮服装检验

掌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1〕306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七日在长沙召开了全国出口仿旧(古)革皮服装检验技术会议,现将会议通过的《出口仿旧革皮服装检验掌握办法》印发你们试行。试行期一年,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上报国家局。

关于二层革皮服装检验办法,由广东局执笔,湖南、河南、浙江商检局共同参加起草,于明年三月底前完成报国家局。

出口仿旧革皮服装检验掌握办法

(试行)

--ZBY76002-84

《出口革皮服装检验规程》补充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仿旧革皮服装的检验。

ZBY76002-84《出口革皮服装检验规程》是本办法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有关检验问题,应按ZBY76002-84《出口革皮服装检验规程》执行。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2 原料要求

革身丰满、柔软、有弹性,厚薄基本均匀。

3 缺陷掌握

3.1 伤残

3.1.1 第一部位:允许带有零星小伤残。

3.1.2 第二部位:允许带有较明显的伤残;不集中的轻微破面,一处不得超过4平方毫米。

3.1.3 第三部位:可低于第二部位要适当掌握。

伤残的存在应不影响革皮的强度。

3.2 色差

3.2.1 单一仿旧色,在一件服装上自然分布。

3.2.2 雾状点仿旧色,雾状点色在一件服装上基本相随。

3.2.3 不论何种仿旧色,不得出现掉色。在一件服装上不得存在严重的色差。

3.3 裁配

3.3.1 服装各部位用料要合理。

3.3.2 一件服装所有革皮的粒面精细、柔软程度应基本一致。

3.3.3 一件服装的主要部位接缝处的革皮厚薄基本一致,其他部位的接缝处革皮厚薄不得相差太大。

3.3.4 不允许在第一、二部位出现严重的“压折痕”。

3.3.5 松面允许在第三部位和摆缝处使用。

3.4 石磨、捏花、磨花、印花等革皮服装的检验参照本办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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