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2001]5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4-04
实施日期 2001-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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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中央外贸企业

所得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财税〔2001〕58号)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财外字〔2001〕16号)中,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70%比例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停止执行。

c29512--010525c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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