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25
实施日期 2004-06-25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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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主管部门办理。”

二、删除第十二条。

三、删除第十七条中“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字样。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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