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11-27
实施日期 2009-11-27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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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一款,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省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承接业务后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国家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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