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占用耕地的单位是否包括个人的紧急请示》的复函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厅函[2001]16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7-02
实施日期 2001-07-02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占用耕地的单位是否包括个人的紧急请示》的复函

(2001年7月2日 国土资厅函〔2001〕165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占用耕地的单位是否包括个人的紧急请示》(川国土资发〔2001〕1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占用农地和耕地的有关规定,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