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1997]58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7-10
实施日期 1997-07-10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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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联系人姓名: 电话:

填表须知

1.此表由申请单位向海关申请免税时填写。

2.一个合同的货物分几个口岸或分批进口时,应按实际到货数量填报并分口岸分批次报批。

3.此表内容填报要求如下:

(1)“征免性质/代码”栏填写申请免税海关统计代码401。

(2)“注册号”为申请单位在海关的备案注册号和经营单位在海关的报关注册号(10位数)。

(3)“进口口岸”指该批货物的实际提货口岸海关。

(4)“总署文件编号”指海关总署批准享受免税的文件编号。

(5)“贸易方式”指海关进口货物贸易种类,主要有一般贸易、免税赠送等。

4.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在“申请单位(盖章)、主管部门(盖章)”栏加盖公章。

5.申请单位对本表内所进口的物品应另付用途说明。

6.本表为海关审批减免税的依据之一,申请单位应认真准确填写,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凡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海关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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