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7-12-20
实施日期 2018-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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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93号)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税务总局局长

2017年12月20日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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